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税备案后,可能有三种计税方式!
日期:2018-09-27
问: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减税备案后,如果又发生了其他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业务,如何计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行简易计税减税备案后,有三种计税方式:
1、如果36个月内发生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均应按照3%减按2%的政策执行。
2、如果要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需要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放弃减税,放弃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税。
3、如果简易计税减税备案后,又发生销售其他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进行简易计税备案的,则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