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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押金,交税不同,做账也不同!

日期:2018-09-29

实际工作中因发生出租、出借行为而约定收取押金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收取押金如何交税?如何做账?如何开票?销售的商品不同押金的财税处理有什么不同?你知道吗?小编来给你说说吧!

增值税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7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6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

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对于销售一般货物(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除外)时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果不单独核算的,销售时一律并入销售征税;如果单独核算的,销售时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不退还或者超过一年仍不退还的,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在销售时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说明

  A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7月销售白酒58万元,收取押金11.6万元(单独核算),销售啤酒5.8万元,收取押金1.16万元,协议均约定包装物在1年之内不退款的押金不退。

解析:

1、对于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11.6万元虽然单独核算,在7销售时也应直接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对于销售啤酒,会计上单独核算,在20187月销售时不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纳税,1年到期没有退还或是因其他原因不再退还的,需要在一年到期时或确定不再退还时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案例延伸】

(一)收取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吗?应当如何开具发票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押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但是应当按照包装商品适用的税率,在根据上述增值税政策规定需要纳入销售额征税时开具增值税发票,且要换算不含税收入计算增值税。未发生纳税义务时收到押金开具收据即可。

(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如何账务处理?

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分三种情况处理:

1、一般货物(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除外),押金不单独核算的: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一般货物(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除外),押金不单独核算的: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逾期退还时,反分录冲销。

逾期不退时

3借:其他应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单独核算的: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不单独核算的: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