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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张冠李戴”,企业补税2亿元!

日期:2018-09-29

【案情起因】

A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某市税务局经过数据分析比对发现,A公司最近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平均贡献率分别为8.9%8.3%4.7%,变动率异常。结合前期收集的企业涉税资料,税务人员进一步分析发现,A公司在享受高新优惠,按申报的研发费测算,其占收入总额的3.27%,略高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要求的比例3%。但是,A公司3没有申报研发费用。转变的节点恰逢A公司股东变更的特殊时期作为年均销售收入上百亿、内控机制完善、有着较强财务核算部门的公司,连续5年研发费用差异如此之大太过异常。于是该市税务局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进一步检查。

【稽查过程】

针对这些疑点,税务人员大数据爬虫算法功能,在海量互联网数据中高效精准抓取了几个重要信息:第一,A公司2012年度由于外资企业B公司入股且控股60%A公司的经营方式、内控机制、财务核算方式均发生了较大改变;第二,B公司控股A公司后,在A公司所在地新设立了研发机构,主要侧重于A公司核心产品的专业研究。

紧接着税务人员比对了两家公司的往来账目发现,A公司每月均支付一笔特许权使用费给B公司,并代扣代缴了相关税费结合这些信息,税务人员综合判断认为,被控股后的A公司,其核心研发项目实际均由B公司进行研究开发,后经授权由A公司使用和生产。

也就是说,A公司的研发项目由B公司的研发中心统一研发,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当由B公司归集,A公司并无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其由外资控股后的3个年度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条件。但是,A公司依然按高薪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政策依据】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需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处理结果】

经过税务部门的政策辅导,A公司最终承认,其研发中心原属A公司,被控股后转由B公司实际主导,其管理实质为B公司。因此,A公司共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亿元,滞纳金1亿元。

【案例启示】

在研发费用成本归集中,必须分清实际研发主体,像案例中这样的做法不可取,这必将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企业应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研发主体,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发生额,。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智能税务信息化工具的发展也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很多我们认为税局无法知道的信息,会通过大数据比对、风险分析被税局察觉。所以,不要再冒险逃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