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这三种员工,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保!
日期:2018-09-30
问:19年起,社保费将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之后,企业在哪些情形下可以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社会保险条款。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用工人员符合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保费。
1、返聘退休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返聘退休人员无需为其缴纳社保费。
2、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因此,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由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用工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保费。
3、聘用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以及第二十三第二款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其个人自行缴纳,工伤保险由用工单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