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外币业务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算?
日期:2018-10-10
问:我企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年新增外币业务,关于外币汇率折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分别如何规定的?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规定,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外币业务,增值税以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选择后1年内不得变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汇缴申报时采用的是月(季)、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但企业经税局检查确认少计或者多计所得的,按检查确认补退税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