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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账簿”,违反征管法、会计法,还触犯刑法,不得不重视!

日期:2018-10-11

  热点年年有,今年尤其多!特别是“税”,今年税收改革力度之大空前,也是辛苦了咱的会计人,好容易过节消停一下,8.84亿的明星案又开始刷屏了!身为一个小会计的我,却只关心大明星的会计小伙伴现在是否身陷囹圄?众人应对税局查账的方式可谓五花八门、千奇百怪,比如一把火烧了财务室的、失窃的、还有上废旧收购站的、甚而有账簿管理人莫名“失联”的.......结果不外乎两个字“没账”.小编刚刚百度一圈,发现此类案例不在少数,因“无知”之举而获刑受罚的数之不尽,令人汗颜!


  一、销毁账簿会获何种刑受何种罚?

  1、《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即:帐载金额超过50万元或应当提供不提供(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就是《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4、《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惊呆了吧!不要以为仅仅是销毁账簿没什么大不了,看好了,丢“饭碗”不说,还要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二、账簿凭证到底该保存多少年?

  1、《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1)需要保管30年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需要保管10年的有: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

  (3)需要永久保存的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醒大家,即使公司要注销,凭证也要保存到规定期限,不得擅自销毁!如果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带来的影响更甚!

  三、财务人员应做好哪些风险防范?

  1、企业不要设置内外账、两套账;

  2、对于公司的财务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到规定年限,切忌销毁;

  3、做好日常会计交接,分清会计资料的保管责任人;

  4、对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毁损资料,必须做好证据说明;

  5、单位建立好内控,明确会计档案保管责任;

  6、企业要建立好电子档案的备份制度;

  7、会计档案要按照规定销毁。

  四、未来对会计人有哪些管理机制?

  《财政部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规定,将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就是说以后将建立税务诚信制度,会计违法的成本越来越高,企业被查会计人也难辞其咎!

  1、建立严重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制度。将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作为严重失信会计人员列入“黑名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相关信息;

  2、建立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3、完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构建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信用信息平台。

  对于严重失信会计人员,依法取消其已经取得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支持用人单位根据会计人员失信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降职撤职或解聘。

  小编提示:

  不懂法,不代表可以违法;无知不能无罪!如果被老板指示甚至强迫去隐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也会构成犯罪。做之前,多思量!如果职业道德观念不强、自律意志薄弱,很容易成为权、财的奴隶,走向犯罪的深渊。希望各位会计人能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也希望各位老板,合法经营、诚实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