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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会计都认为对的操作,竟然一笔犯了三个错误!

日期:2018-10-12

今天小编跟你分享的案例可能90%的会计都在这么做,也都认为是对的做法,但实际上你是会计、增值税、所得税全都错了!不信一起看看!

【案例描述】

某生产企业20185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2万元,其中货物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2万元,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2018728日。该批商品成本为100万元。该企业做了如下的账务处理:

1、企业20185月份,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22018728,客户并未按期支付货款,由于未收到货款,企业也未开具发票,同时也未确认收入。

32018828日,企业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232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232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费用-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0000

企业这样做账对吗?是否有风险?

【案例分析】

(一)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也就是说,采用赊销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准,即使到期未付款,纳税义务也已发生,应当开具发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商品,只要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不论商品是否发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会计核算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商品,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不论商品是否发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确认收入。

案例中,第一,该公司,货物已经发出,也未约定退货条款,因此风险报酬也已经转移;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时间和金额,商品的收入和成本都能可靠计量,如果发出商品时没有证据表明款项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第二,货物已经发出‘付款日期已到,即使没有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已经发生,企业应当开票、纳税。第三,货物已经发出,风险报酬也已经转移;按合同约定收入和成本也能可靠计量,不管能否确定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均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企业会计没有确认收入,没有开票,也没有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加的税费,属于迟延纳税,税务稽查时,不仅要补缴税款,也必将会产生罚款与税收滞纳金。

【案例启示】

对于上述业务,实际中我们应该如何避免这上述的风险呢?

1、合同签订合同日期,为了防范延迟付款造成的提前纳税的负担,企业可以约定退货条款,即使实际不退,但从形式上可以构造风险报酬内有转移的条件,这样可以推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而言,只能尽量争取在签订合同时将付款时间适当的延长,尽量大于实际收款时间;或者在收到货款时,对于实际收款时间晚于合同确定时间的,协商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修改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付款日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推迟纳税的方法只能是推迟发货的日期,否则反而会提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造成提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