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物互联”深入新个税体制,风险点为您汇总!
日期:2018-10-18
近来流行一个词叫“万物互联”,是将人、流程、数据和事物等结合在一起使得事物间连接变得更加相关,更有价值。新个税法出台、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上线、身份证号成为纳税人识别号、各政府部门协作和联动,“万物互联”也渗透到新个税征管体制中。这意味着作为纳税人的我们工资多少、房产多少、结没结婚、有多少股票、出了几次国、有多少银行存款等信息更加透明,偷逃个税的行为将“无所遁形”。今天小编就和您聊聊新个税法体制下我们应注意哪些风险点!
第一类:工资薪金所得类风险提示
1、企业是否存在个人工资薪金长期为0元或1元、大部分员工长期工资薪金不高于起征点(原3500元)等明显低于地区或行业平均水平、长期仅为1、2个员工代扣代缴申报、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等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
2、企业是否存在未将全部雇员录入个税扣缴系统或将非本单位雇员信息录入系统进行虚假申报,或是已离职员工未及时做非正常处理,仍在继续代申报个税的情形;
3、企业是否存在逾期申报或未申报现象;
4、系统内职工信息的真实性及录入是否规范:如居民身份证的号码是否存在不符合身份证编码规则的情形、姓名包含非法字符等;
5、企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月发放的,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是否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
6、企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实际误餐顿数支付误餐费,是否存在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其他工资薪金性质的补助,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7、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福利费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发放给个人的过节费、高温费或购物卡等;
8、企业是否存在以各种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发放交通补贴(如油费)、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未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9、企业发放预付卡给员工或客户,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企业个税申报系统申报的工资薪金是否跟企业所得税年报中申报的工资薪金有无差距,是否存在漏缴个税或多扣工资的情形。
第二类:劳务报酬所得类风险提示
1、企业在支付给无雇佣关系的个人报酬时,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非雇佣的其他营销人员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是否作为其他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在企业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个人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是否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支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等个人的形象代言费、广告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是否存在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第三类:稿酬所得类风险提示
企业支付给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的稿酬,是否按“稿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类: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类风险提示
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取得收益,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类:生产经营所得类风险提示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承包、承租人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以及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六类: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类风险提示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是否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除免税外,是否错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4、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有否对支付的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是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类:财产租赁所得类风险提示
企业承租个人直接租赁的房屋或个人转租的房屋,支付给个人租金时,是否按国税函〔2009〕639号文规定的计算方法,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类:财产转让所得类风险提示
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是否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类:偶然所得类风险提示
1、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是否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是否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类:其他类风险点提示
1、企业为个人负担全部或部分个人所得税,是否按税法规定换算为含税个人应纳税所得税额后,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员工的捐赠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及扣除比例标准(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