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代开专票,应当留存哪些联次?
日期:2018-10-22
问:我企业销售不动产去税局代开专用发票,应当留存哪些联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十三条规定,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票时,一般情形下,应留存第一联至第四联;但是涉及不动产销售或出租业务代开专用发票时,应留存第一、二、三、四、六联次,其中第六联次用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