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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500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备案?应准备哪些资料?

日期:2018-10-24

       问:我公司2018年可以享受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优惠政策,需要备案吗?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无需备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23号及46号公告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