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时符合什么条件,可免办清税证明?
日期:2018-10-26
问:企业符合什么条件办理注销时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何时开始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一条“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规定,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