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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罚款竟造成税收优惠损失500万!

日期:2018-10-31

近年来,对于环保是越查越严,很多企业以为环保失信只有环保罚款,没想到,后续的惩戒还很多......

【案例描述】

建材公司是生产水泥、生产新型建材的企业,也是全省首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之一。20174月,该公司因对其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被当地环保部门处5.1万元的行政罚款。对一家注册资本和年销售额双过亿的企业来说,这笔罚款无疑是“毛毛雨”。于是,公司快速缴纳了罚款,以为此事就此过去。

  但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出乎该公司的预料。在对2017年全省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中,税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逐户核实,发现该公司已被环保部门处罚,已经不符合享受优惠的条件,但企业仍在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第二项“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中规定,“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案例处理】

鉴于该公司因违反相关环保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税务部门依据发改财金[2016]1580规定,决定对该公司自环保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对已退还20175月~20176月已经退还的增值税579.08万元的税款予以追征,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2.58万元,且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启示】 

为了推动全社会注重信用,诚信经营,各部门工作互动、信息共享,构建了联合惩戒“防火网”,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一次看似“毛毛雨”的环保罚款,带来的联合惩戒却是“重创”。企业要依法履行各类义务,以免带来更大的损失!

【案例拓展】

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有哪些?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9.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10.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1.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12.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 36 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5.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16.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

  17.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1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 14 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19.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四)其他惩戒措施

  20.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21.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23.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24.有关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25.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