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不愁,子女15天带薪照料假定了!
日期:2018-10-31
近日,山西宣布:对于父母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并给予每年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除了带薪照料假期,最新个税也让我们尝到了甜头!刚刚,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大重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终于揭开面纱,其中也有养老鼓励: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养老一直是国计民生的大事,除了上述,关于养老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也很多!
个人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七)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其中(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企业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