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热点关注 > 正文

“资产损失”增值税与所得税区别大!风险更大!

日期:2018-10-31

  为了推进“放管服”改革,2018年第15号公告明确,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外,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从形式上看,的确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但实质上是将责任推给了纳税人,为纳税人埋下了风险。接下来我们就资产损失“以表代备”需要注意的三个风点险为大家提示一下,让您在年关为之后的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一、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依然“健在”

  2018年第15号公告规定2011年第25号公告的第四、七、八、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内容废止。但关于“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以及“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相结合的申报管理制度仍然有效。

  即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简称实际资产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举例说明:

  1、企业一台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器设备正常报废,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反映资产报废损失30万元。这种损失是因企业主观上要报废和处置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企业以市场价格转让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另一机器设备,通过“资产处置收益”科目反映处置利得50万元。这种损失也属于企业主观上要报废和处置资产而发生的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3、企业在年末资产清查中发现存货丢失、被盗、霉烂变质或是自然损耗等,企业肯定发生了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不是因为处置或转让导致的实际损失,而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4、企业有一笔账龄满三年的应收账款50万,因对方公司注销,企业这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企业也发生了损失,但是这种损失也不是因为处置或转让导致的实际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实际资产损失是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按照规定条件确认的损失,是认定、推定的资产损失。

  注意: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发生年度申报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在证据齐全符合损失确认条件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只能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而法定资产损失则不需要追溯。

  二、简化资料归集≠不归集

  2018年第15号公告将资产损失资料由报送制,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改为“以表代报”方式。这并不意味着资产损失没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之分,纳税人应当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搜集、分类、保管,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分类处理。在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时,应区分清单申报及专项申报,并按对应项目填列。

  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资产损失之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也就是说,简化申报办理不是简化资料归集。2018年第15号公告,仅仅是取消了原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提交损失扣除的备案事项,并没有简化相关资料、证据材料的归集要求,其涉及的政策依据、损失确认、期间确认、证据归集、会计核算等,仍然需要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件规定的证据规则确认。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基本前提下,按照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并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防范税收风险,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注意增值税与所得税“非正常损失”的区别

  (一)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增值税的非正常损失因企业本可以避免的损失,这种损失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需要做转出;非正常损失属于企业不可避免或不可控的损失,这种损失对应的进行税额可以抵扣,不需要转出,以免增加纳税人的损失。

  (二)企业所得税中的“非正常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即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即法定资产损失);只区分清单形式申报的损失和专项申报的损失。清单申报的损失属于企业经营发生的必然损耗或损失,专项申报的是企业经营中非必然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管理不善造成的以及其他非可控因素造成的损失。

  但2014年3号公告对商业零售企业做了特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总之,企业所得税中的专项申报都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但与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界定原则不一样,相对来说要比增值税中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要宽一些。财务人员不能混淆,一定要分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