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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改头换面”成代理,核算有变化么?

日期:2018-11-02

委托代销商品是我们非常熟悉的业务,在核算时通常分为视同买断和支付手续费两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下称:新收入准则)修订后该业务居然不见踪影。小编发现原来是换了名称,叫做“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业务,那就让我们一起看看原准则和新准则有什么区别。

一、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

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

二、控制权的认定

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主要看控制权。控制权如何判断呢?判断时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即验收风险。

企业在判断其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时,应当从客户的角度进行评估,即客户认为哪一方承担了主要责任(谁对商品的质量或性能负责、谁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谁负责解决客户投诉等)。例如甲公司从第三方公司购进A产品卖给乙公司,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由甲公司负责(即承担验收风险),说明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存货风险主要是指存货可能发生减值、毁损或灭失等形成的损失。例如,如果企业在与客户订立合同之前已经购买或者承诺将自行购买特定商品,这可能表明企业在将该特定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承担了该特定商品的存货风险,企业有能力主导特定商品的使用并从中取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又如,在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中,企业将商品销售给客户之后,客户有权要求向该企业退货,这可能表明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后仍然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企业有权决定客户为取得特定商品所需支付的价格,可能表明企业有能力主导有关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三、主要责任人的认定

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如果满足以下一种情形应当作为主要责任人: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移给客户。注意考虑取得控制权的时间。如果在转让之前就存在,企业能主导其使用,则是主要责任人。如果该权利在转让给客户之前并不存在,表明企业实质上并不能在该权利转让给客户之前控制该权利。例如零售商店是取得控制权后卖给客户,则零售商店是主要责任人;淘宝没有取得商品的控制权,所以是代理人。

2、企业能够主导该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说明企业在相关服务提供给客户之前能够控制该相关服务。

3、企业自该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给客户的是企业的特定商品,一定是能获得第三方的控制权。例如甲公司给某学校建设机房,是通过电脑、桌椅、线路组合后组成的,所以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

四、会计核算要点

主要责任人,与原准则视同买断核算相同,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为收入。

代理人,与原准则收取手续费核算相同,按照有权收取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确认为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综上,新准则与原准则核算相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对于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温馨提示:

新收入准则实施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1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