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其他 > 正文

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销售时就可简易?非也!

日期:2018-11-02

【案例描述】

某服装生产企业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发生了以下业务:

1购进熨烫设备,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期,该公司未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2从某自然人处购进一辆使用过的面包车用于运送货物,并按规定取得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两项资产在会计核算时已作为固定资产入账。20189月,该企业出售了上述固定资产,并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了增值税。这样做对么?

【政策依据】

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政策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目前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1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4)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政策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案例分析】

1、A公司购进的熨烫设备按照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只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抵扣,不属于上述规定。因此,A公司现在将该设备出售,不应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而应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出售其使用过的面包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发票),A公司购进时并没有承担进项税额,也不可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再次销售时应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不需要抵扣增值税,也不能简易计税。

可见,上述A公司做法是错误的。这两种情况均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案例启示】

不少一般纳税人认为,购进的固定资产只要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出售时即可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这个理解存在税务风险。我们要注意把握政策中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避免带来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