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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对象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异常名录?

日期:2018-11-05

       问:我企业被税局随机抽查,检查出现哪些情形会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如被列入异常名录,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第十七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机抽查对象,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规定,市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随机抽查对象,应当合理适度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根据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按照计划有序、依次安排的原则,每年按行业随机选取重点稽查对象组织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本级稽查工作任务和计划,有序选取重点稽查对象开展检查,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三)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四)三年内已被抽查的随机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随机抽查对象,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要加大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随机抽查对象出现上述文件规定情形之一的,会被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税务局稽查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重点稽查对象,原则上采取每五年检查一轮。非重点稽查对象中企业纳税人与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和2%。如三年内已被抽查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但如果随机抽查对象被列入异常名录且属于持续经营状态的,将加大抽查力度,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