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一般纳税人标准为500元,是从5月1日起开始计算?
日期:2018-11-09
问:我企业是2018年3月成立的商业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4月开具发票60万,5月至9月共计开具发票450万。10月底接到税局通知说我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请问: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如何计算的?500万不是从5月1日开始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第一条规定,自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但不包含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自5月1日起,只是转登记一般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发生变化,统一变为500万元,但是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方法是不变的。因此,贵单位从2018年4月至10月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