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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四个变化!五步法确认收入!

日期:2018-11-12

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修订后的准则已在2018年从先由境外上市公司开始实施,境内企业虽然还未开始适用,但是即将开始适用。修订后的收入确认发生哪些变化,我们应该事先了解一下!现在就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主要变化内容

1、原准则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合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模式。新准则不再区分业务类型,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式。

2、原准则收入确认时已“风险报酬转移”为判断依据,而新准则以“控制权转移”为判断依据。

3、引入了“履约义务”的概念,明确了如何识别是否存在多个“履约义务”,以及如何将交易价格分摊到多个“履约义务”。

4、引入“履约进度”计量方式。对于在某一段期间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按照该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二、收入确认五步法

1. 识别合同

识别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是否取得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2. 识别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一项合同中可能包含多项履约义务。由于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在履行了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因此,在合同一开始就需要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3. 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对于可变对价,新收入准则明确了估计方法、对估计金额的限制以及重新估计要求;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新收入准则对融资成分的处理进行了规定,并对时间间隔不超过一年的给予豁免;对于非现金对价,新收入准则明确其应以公允价值计量。

4. 分摊交易价格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 ,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此基本原则之上,新收入准则对单独售价的确定方法、存在合同折扣和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后续变动的情况下分摊交易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5. 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确定履约进度时,企业应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明确了判断控制权转移时应考虑的迹象。

上述五步骤,第一、二、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四步主要与收入的计量有关。

温馨提示:

新收入准则实施时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1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1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1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