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日期:2018-11-12
问:我企业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选择差额计税时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劳务派遣服务政策”中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时,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所指的社会保险,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而人身意外保险不属于社会保险,因此,不可以在计算差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