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第一批已经开始,有望全行业实施
日期:2018-11-13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确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列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该项改革是为了贯彻落实201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规定。第一批已经开始,全行业实施指日可待。
看点一: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各地要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看点二: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相关材料可接受电子版。
看点三:压缩审批时限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压缩审批时限,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
看点四:精简审批材料
办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变更备案时应提交的上述材料。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自行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看点五:公示审批程序,公开办理进度
省级财政部门在严格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公示、公告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进度,加强办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