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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取得著作权的软件产品可否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日期:2018-11-13

        问: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软件产品未取得著作权,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规定,自2015年2月起,取消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目前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已不再颁发《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2015年8月28日,货劳处“关于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曾明确,纳税人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检测证明材料,并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明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如未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