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异地施工是否必须设立分支机构?
日期:2018-11-16
问:我企业是一家建筑公司,在异地中标一个项目,当地要求必须设立分支机构,才给支付工程款,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7]99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要大力营造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坚决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任何地区和单位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以外的建筑企业参加工程项目投标,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涉及面广,利益调整深刻,各地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确保建筑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持续平稳运行。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过程中仍存在不同程度得问题。因此,纳税人在试点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