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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提出“履约进度”怎么解?

日期:2018-11-19

在原准则中,对收入被分为几个不同的模块,各自有各自的方法,例如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这些模块。新准则修订后,引进了“履约义务”、“履约进度”的概念,这一概念让收入进行了统一,也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计量进行了区分。那么“履约进度”如何理解?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什么是“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顾名思义,履行约定的义务,这里的约定指的是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企业需要根据合同,对自己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分析,分析自己是进行了商品转移还是劳务转移。如签订了建筑方面的合同,也就是有履行建造建筑的义务。

二、履约义务的履行是时点还是时段如何判定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该服务的控制权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如果客户在企业创建该商品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这些商品,应当认为企业提供该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三、某一时段内履行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企业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以使其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履约情况。主要方法有:

1)产出法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

【案例1】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截至20171231日,甲公司共更换铁轨60根,剩余部分预计在2018331日之前完成。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假定不考虑其他情况。

解析:

本例中,甲公司提供的更换铁轨的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因此,截至20×712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60%60/100),甲公司应确认的收入为6万元(10万元×60%)。

  (2) 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实务中,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该方法与原准则确认方法相同。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出现以下情形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

  ①如企业因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等,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如果企业已发生的成本与履约进度不成比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当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就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时,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不应包括该商品的成本,而是应当按照其成本金额确认收入: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案例22018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一栋办公楼并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甲公司预计的合同总成本为80万元,其中包括电梯的采购成本30万元。2018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验收,客户已取得对电梯的控制权,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019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2018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成本4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电梯供应商的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假定该装修服务(包括安装电梯)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不参与电梯的设计和制造;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解析:

截至201812月,甲公司发生成本40万元(包括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因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输和人工等相关成本5万元),甲公司认为其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成比例,因此需要对履约进度的计算作出调整,将电梯的采购成本排除在已发生成本和预计总成本之外。

  在该合同中,该电梯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成本相对于预计总成本而言是重大的,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但是未参与该电梯的设计和制造,客户先取得了电梯的控制权,随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安装服务,因此,甲公司12月在客户取得该电梯控制权时,按照该电梯采购成本的金额确认转让电梯产生的收入。

  该合同的履约进度=4030/8030=20%

  应确认的收入=10030)×20%30=44(万元);

  应确认的成本=8030)×20%30]= 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