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政府补助”不仅要做收入,还要交税!
日期:2018-11-21
【案例起因】
某税务机关利用税务信息分析系统,A公司2016年、2017年增值税负明显较2015年降低,于是对A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发现该公司2016、2017年均有大额财政补助收入,并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税务人员进一步对A公司的财务数据展开分析后发现其2017年营业利润亏损3054.0元,主要依靠政府补助等营业外收入缩小亏损额,2016年与此模式相同。由此,税务机关产生疑问:该笔政府补助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实?是不是A公司税负降低的主要原因?
【稽查过程】
针对这一疑问,税务人员调取了电子底账数据,根据A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分析其主营业务,发现A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房屋租赁,承租人基本为所在地区的工业企业,租金偏低。税务人员联系了该地区财政部门,取得了A公司政府财政补助的相关资料,发现2016年初,财政部门为了鼓励招商引资,与A公司签订了协议,由A公司向区域内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财政部门再根据市场价格补差价,其经济实质是当地政府向A公司购买了租赁服务。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因此A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是房屋租赁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收入。
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所以只要是与销售行为相关的,不论资金来源,均应该作为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处理结果】
最终税务局对A公司做出了处理决定,认为该笔政府补助需要计入企业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84.86万元。
【案例启示】
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不都是不征税的,需要根据补助的性质进行不同的处理。出现案例中的失误是因为很多会计一方面没有对会计知识进行认真学习,另一方面没有将会计和税法结合起来。作为合格的会计,应该加强学习,及时关注政策变化,不断增强税法遵从意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