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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追征期竟有三种情形?滞纳金规定也不一样?

日期:2018-11-23

        问:我企业因前任会计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几年之内追征税款?是否加收税款滞纳金?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因导致税款未缴或少缴的原因不同,税法规定的追征期限也不同,一共分为三种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可以在三年内追征,但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通常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追征,但要加收税款滞纳金;

  3、因偷税、抗税、骗税造成的,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并加收税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