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征期竟有三种情形?滞纳金规定也不一样?
日期:2018-11-23
问:我企业因前任会计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几年之内追征税款?是否加收税款滞纳金?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规定,因导致税款未缴或少缴的原因不同,税法规定的追征期限也不同,一共分为三种情形:
1、因税务机关责任造成的,可以在三年内追征,但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原因造成的,通常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五年追征,但要加收税款滞纳金;
3、因偷税、抗税、骗税造成的,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并加收税款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