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这项负债准则开始实行!
日期:2018-11-28
为了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和公开机制,便于人民监督,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该准则2019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看点一:负债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债准则较为全面地规范了政府会计主体负债的分类及确认、计量和披露,共七章37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负债准则的制定依据、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负债的分类等。
第二章为举借债务,主要规定了举借债务的概念、内容、确认和计量,以及借款费用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第三章为应付及预收款项,主要规定了应付及预收款项的概念和类别、各类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第四章为暂收性负债,主要规定了暂收性负债的概念和类别、各类暂收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第五章为预计负债,主要规定了预计负债的概念、确认和计量。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了各类政府负债的披露要求。
第七章为附则,规定了负债准则的生效日期。
看点二:负债准则规范的负债的范围与政府债务、政府性债务等有何区别?
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是会计意义上的负债,具体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符合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的负债。其范围界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负债主体。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是指各类政府会计主体所承担的负债,其对政府会计主体的界定与《基本准则》保持一致,即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其中,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其中,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不适用负债准则。这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主体的范围可能不完全一致。
二是关于负债内容。负债准则所规范的负债为满足会计上负债定义及确认条件、纳入会计账簿核算并列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个别或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包括举借债务、应付及预收款项、暂收性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这一负债内容的界定与国际通行会计惯例相一致,但与其他文件或资料中的政府债务或政府性债务的内容可能不完全一致。
看点三:负债类别划分与基本准则有何区别?
《基本准则》将政府会计主体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负债准则在遵循《基本准则》按流动性分类的基础上,还对负债进行如下划分:首先,将负债分为偿还时间和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和由或有事项形成的预计负债;其次,将偿还时间与金额基本确定的负债按照政府会计主体的业务性质及风险程度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及应付利息、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和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并对不同类别负债的构成、确认和计量等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这一划分有助于按照负债的类别揭示不同程度的偿债压力和债务风险,促进相关方面开展政府债务风险分析和管理。例如,融资活动形成的举借债务是政府会计主体因资金短缺而主动举借的债务,受债务合同或协议的约束,使政府会计主体面临的偿债压力较大;运营活动形成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政府会计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因购买了商品、接受服务或履行公共职能等应付而未付的款项,这类负债需要政府会计主体在未来运用自身的资产或服务来偿还,但其在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方面,相对于举借债务一般具有更大的弹性,使政府会计主体面临的偿债压力相对较小;运营活动形成的暂收性负债是政府会计主体暂时收到、随后应上缴或者退还、转拨给其他方的款项,这类负债由暂收的款项来偿还,因而使政府会计主体未来面临的偿债压力很小、基本不存在债务风险。
看点四:哪些负债可以资本化?
负债准则规定,政府以外的其他政府会计主体为购建固定资产等工程项目借入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入工程成本,其他举借债务(包括政府举借的债务和其他政府会计主体的非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均计入当期费用。
对于一级政府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所发行的政府债券,如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负债准则未要求将相关借款费用资本化,而是计入当期费用。这种处理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政府债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会计主体难以确定。政府债券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发行,借款取得的资金拨付建设部门使用,举借债务和使用资金的会计主体不同,且使用资金的建设部门可能涉及政府、企业等各类主体。二是政府债券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实务中难以操作。政府债券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统一计算和支付,建设部门既不负责支付债券利息,也难以掌握利息的计提、支付时点和金额信息。
看点五:与或有事项相关不确认为负债义务的会计处理问题
负债准则规定,政府会计主体不应当将与或有事项相关的潜在义务或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不满足负债准则第三条规定的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确认为负债,但应当按照准则规定进行披露。此类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并不同时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此不属于负债的范畴。但此类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在未来有可能会转化为预计负债,增加政府会计主体的债务风险。为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全面地掌握和分析政府会计主体的债务风险状况,负债准则对此类潜在义务或现时义务的披露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