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的会计在工作中都有这些“花样挖坑”行为!看完赶紧改!
日期:2018-11-29
年终岁末,小编和您聊聊那些常被大家忽略的“小问题”。这小小问题稍有不慎就是“坑”,年末了赶快自查“埋坑”,否则这些“坑”可能都是“雷”哦!
挖坑行为一:存货盘亏损失核算不准确——少交“两税”
案例1:A公司将存货盘亏损失部分原由都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此损失与实际售出商品的成本一并在税前做了扣除,未准备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分析:
(一)会计处理
1、企业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的,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处理分三种情形:
(1)属于合理损耗标准范围的,应当由产成品或销售产品成本来负担;
(2)属于收发计量错误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当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
2、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为简化处理,存货盘亏损失应当一律计入“营业处支出”。
(二)涉税处理
1、增值税
(1)如果属于合理损耗、收发计量错误、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存货盘亏,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无需转出;
(2)如果属于管理不善导致的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盘亏,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属于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造成的盘亏在汇算清缴时做清单申报;
注: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2)属于收发计量错误、管理不善、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导致的存货盘亏损失,则应进行专项申报。
注: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建议:
对于存货盘亏损失,需先查找盘亏原因,按照各自规定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案例中将盘亏存货不分原由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且未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意味着未来面对税收检查时,无法解释损失原由,无法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不经意间就留下涉税风险。
挖坑行为二:结转成本科目不对应——触及稽查点
案例2:税务机关对B企业2017年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如下凭证:“借:主营业务成本400万元,贷:库存商品300万元,贷:应付账款100万元”,并以此进行汇算清缴。
分析:
(一)会计处理
所有企业、行业的成本核算原则上都应该通过中间科目进行归集,而不能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否则容易造成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不匹配,导致利润和税负偏离行业平均值。
一般的工业企业,成本要通过“生产成本”归集,完工转“库存商品”,按照销量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商业企业购进存货通过“库存商品”核算,按照销量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建筑业通过“工程施工”归集成本,按照完工进度结转收入和成本;房地产行业通过“开发成本”归集开发成本,完工结转“开发产品”,按销售面积结转“库存商品”,按照销量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服务行业,通过“劳务成本”归集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结转成本(与收入匹配的方法,同年完工一起结转、跨年完工按完工进度结转)。总之不能将发生的成本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二)涉税处理
案例中的企业如果是故意虚增成本,那么面临的就是补缴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的问题。即使核算错误导致,也会因为利润和税负偏离行业平均值,招来税务稽查。
建议:
成本支出一定要按规定进行归集,按合理的方法结转,保证收入成本配比。至少在年终汇算前进行一次自查,不合理的核算一定要及时调整,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涉税风险以及稽查处罚的风险。
挖坑行为三:处置固定资产未报增值税——两税连锁反应
案例3:C公司2017年10月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办公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5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30万元,取得处置收入6万元。企业觉得亏损,因此未申报缴纳增值税。
分析:
(一)会计处理
处置固定资产时,要按照规定将固定资产净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还要按变价收入直接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按适用税率征收的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简易计税的计入“应交税费——简易计税”,享受减税优惠的,减税部分应冲减“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同时转入“营业外收入”。
(二)涉税处理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销售时按简易计税“3%减2%”缴纳增值税;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额或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而因非政策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的,销售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6%或1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时按简易计税“3%减2%”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因没有缴纳增值税而多计收入或少扣损失,会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如果以后被稽查,补缴了增值税和附加税费,应当可以按照追补扣除的规定执行,但是补缴税款必然带来滞纳金和罚款,或许比补扣的税费还要多,因此其实补扣不成,损失更大。
建议: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定要按变价收入和规定的算法纳税,不能认为处置下来是净损失就不纳税。另外,固定资产减少金额过大,而没有申报简易计税的信息,可能也是稽查发现问题的一个明显的风险点,纳税人应当谨慎处理。
挖坑行为四:超标准缴纳非社保——扣除不对还少交个税
案例4:D企业于2017年为2016年度优秀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100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全额扣除,也没有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是不得税前扣除,更不能结转扣除。如果不是为全体员工而是部分人员缴纳,即使不超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费)与补充医疗保险费。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论是否超标,均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要按照递延政策规定,在缴纳环节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到领取环节缴纳,但是超标准缴纳的超过部分是要并入工资薪金纳税的。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但超标准的部分也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建议: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要准确把握两点,一要为全体员工缴纳,二不要超标,这样企业所得税前才能全额扣除,否则就需要纳税调整。另外,为员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未超标的缴纳环节不纳税,超标部分要纳税;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论是否超标都要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的企业只是为优秀员工缴纳了补充养老保险而不是全体员工,即使不超标也应进行纳税调增,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企业还少交了个人所得税。企业因政策把握不准导致埋下两税的涉税风险。
挖坑行为五: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核算不准——少缴“三税”
案例5:E公司2017年9月取得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50万元,该公司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挂账,未计入收入总额。
分析:
(一)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应在取得环节作为“其他收益”收益核算。
(二)涉税处理
1、增值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原则上应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有的省规定不征税有的省规定征税,各地口径不一,实际中应按各地规定执行。
2、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不论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还是奖励给员工,均可以在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扣除,但奖励给职工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机构内的办税人员因从事代扣代缴而取得的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将手续费作为奖金奖励给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建议: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应当计入“其他收益”,而且要按各省市规定决定征免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要面对三税的补缴与处罚。
挖坑行为六:捐赠方式不对——税前扣除有误
案例6:F公司在2016年和2017年期间,为了支助困难地区,直接向贫困地方捐赠50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并按规定按利润总额的12%进行了税前扣除。
分析:
只有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捐赠,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标准,才可以按利润总额的12%进行税前扣除,而且超过的部分,还允许结转以后三年进行扣除。不通过上述组织或机构进行直接捐赠的支出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建议:
企业行善举,也要有善法。一定要通过符合税法规定的机构和组织进行捐赠,并取得这些组织开具的公益性捐赠专用的财政票据,这样才能确保在税前扣除,否则就会给企业带来不能扣除的税收风险。
上述我们分析了六个大家容易犯错的点,也分析了因此带来的税收风险。其实这样的点还有很多很多,一篇文章列不穷尽。小编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以及以后的继续分享,为大家打开混沌之门,传授学习之法,尽可能让大家在工作中不再“挖坑”、“跳坑”,能切实为企业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