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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土地闲置费”,为啥一个能扣一个不能扣?

日期:2018-11-29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有一笔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属于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因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但对企业所得税来说,土地闲置费属于真实发生的费用,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