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黑名单”还会殃及“兄弟单位”?
日期:2018-11-29
【案例描述】
近日,A公司财务人员小王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却被告知由于该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D级,发票领用受到限制,公司发票领用份数被降为每月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也被降为万元,超过该限额开具发票需预缴税款。
小王很疑惑,A公司才成立不久,每月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平时也合法合规经营,纳税信用等级怎么会被降为D级,于是去税务局进行了咨询,原来是因为A公司的法人张某名下的另一家公司B公司因为虚开发票56万元被纳入了“黑名单”。
为什么B公司纳入黑名单会影响到A公司呢?
【政策依据】
政策一: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
政策二: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第十三条规定,对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布的当事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
政策三: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案例分析】
我们所说的“黑名单”制度,就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根据政策一,B企业发生了虚开发票56万元,会被惩戒为“黑名单”。根据政策二,B公司成为黑名单后,纳税信用级别将直接判为D级。根据政策三,一旦B公司被判为D级,由B公司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的A公司也将判为D级,适用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案例启示】
“一处失信,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建立。一旦企业发生失信行为,不仅本企业受到惩戒,连同“兄弟企业”也会受到牵连,付出的代价无法衡量。纳税人一定要珍视自己的纳税信用,依法纳税!
【案例拓展】
问题一:还有哪些行为会导致企业被计入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即上述文件,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问题二:一旦被公示,公示的信息有哪些?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值得纳税人关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即上述文件公示信息中增加了“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涉案行为外,只公布实际责任人信息。”这个公示信息实际上是针对实务中,借用、盗用他人身份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制定的。通过这个条款维护被冒用信息注册、没有涉案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也表明了对实际犯罪者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