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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账要不要做?“三税”能不能免?

日期:2018-11-29

为了出租房屋,老板们经常会出“免租期”一招,这可苦了我们会计了!有了免租期账怎么做?税怎么交呢?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赁收入。

也就是说,租金总额要在整个租期内分摊,免租期内也要入收入。如:租赁年限为1年,免租期为3个月,月租金为2万元,则每个月应确认的租金收入=2×9/12=1.5万元。

二、增值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免租期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本条款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也就是说,出租方预收出租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人在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当期预收租金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区分免租期还是不免租期,预收的租金实质上是一年的租金,只不过是换了个说法而已。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也就是说,所得税属于年度纳税,如果企业收取的租金不跨年度的,应在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不需要考虑分摊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免租期内是否要分摊的问题;如果收取的租金跨年一次性支付的,企业可以选择在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租金要么不摊,要么在整个租赁期内摊,不存在免租期视同销售的问题,但是却不能否认免租期只是形式,其实也是分摊收入的。

四、房产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也就是说,企业出租有免租期的,免租期内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不是将所有租金分摊,也不需要视同提供租赁服务,而是直接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