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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报销“探亲费”如何扣除?交个税不?

日期:2018-11-30

        问:企业为职工发放或者报销探亲假路费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前如何扣?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答:1、会计方面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福利费包括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或报销的探亲假路费,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核算。

  2、企业所得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或报销的探亲假路费,应并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3、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四条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中关于“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或报销的探亲假路费,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当分两种情形分析:

  1、外籍个人:符合条件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非外籍个人: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