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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涉税资料保管期限不同,处罚也不同!

日期:2018-12-05

        问:企业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发票等资料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应当保存多久?未按规定保管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1、保管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账簿、记账凭证、报表、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建账户的各类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保管期限为10年。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根据上述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由情节严重程度不同,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纳税人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