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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医疗费与赔偿金,税前扣除不一样!

日期:2018-12-05

     问:我企业本月发生两个事件:

  (1) 一名员工因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造成伤残,企业承担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该如何扣除?

  (2) 建筑施工过程中,因广告牌被大风吹落砸伤行人,企业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该如何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本企业员工与非企业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用与赔偿金,应当采取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

  (一)医疗费

  1、员工不属于工伤的,若企业为员工缴纳统筹医疗的,医药费应由医保部门报销医疗费用,企业原则上不得再列支医疗费。若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统筹医疗的,企业承担的医疗费则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2、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属于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企业应当走工伤报销的程序为员工申请报销。

  3、企业为非本企业员工支付的医疗费用,若确属因企业原因受到侵害,按相关规定为其报销的医疗费不属于福利费,不能按职工福利费扣除,但是可以作为企业真实发生的、与企业相关的费用在税前扣除(原则上应当报损)。若非因单位原因造成人员受伤,医药费则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报销,也不得税前扣除。

  (二)赔偿金

  1、员工属于工伤的,企业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的项目是包含伤残补助等赔偿金的,原则上企业无需自行支付赔偿金;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按工伤报销条例规定自行计算赔偿,可以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2、员工不属于工伤的,员工按医疗保险报销后,企业原则上不需要赔偿,支付了赔偿金也不能税前扣除,但企业支付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性质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3、因企业原因造成非企业员工受伤,为非企业员工赔偿的,按规定支付的赔偿金可以作为损失报损。

  可见,企业无论为本企业员工还是非企业员工支付的赔偿金,均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不得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支付的医疗费、赔偿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支出的赔偿款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赔偿金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伤亡事故与企业责任关系的证据,伤亡人员的身份和伤亡证明,企业与受伤人员、死亡人员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劳动保障、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仲裁、调解、判决、裁定等文书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