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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子底账看销售清单揭开的虚开发票案!

日期:2018-12-06

【案情起因】

20183月,税务人员通过电子底账系统对辖区管户数据核查时发现,Y汽车零部件公司取得的一张增值税进项发票上货物名称栏只写着“详见销货清单”,点击电子清单后,显示的信息都是各种品牌型号的手机,且仅2018年前三个月份类似的发票竟有十几张。进而追查该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企业主要销售的是独立座框总成、折叠座靠背骨架焊接总成和大座靠锁总成等汽车沙发配件,没有销售手机的发票信息。那么,一家经营汽车配件的企业为何要购进如此多的手机呢?这种进销货品严重不一致且明显不存在生产相关性的问题,让税务人员几乎可以肯定该公司具有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偷逃税款的嫌疑,于是迅速成立了专案组进行调查。

【稽查过程】    

第一步:约谈涉案企业实地核查

专案组约谈了Y汽车零部件公司实际经营人朱某和公司财务人员,核实企业与上游企业A的交易情况。朱某在约谈中称购销交易无问题,并向办案人员展示了记有配件名称的采购发票纸质清单。办案人员现场检查了其出示的纸质清单,确实显示的货品名称都是汽车沙发配件。但这与电子底账上的货品清单完全不同。同时也发现清单还有三个疑点:一是一些清单开具日期与发票开具日期不匹配;二是个别清单号码与发票号码也不匹配;三是2015——2017三年间清单上的货物内容、单价都基本相同,与市场价格波动严重背离。

办案人员向朱某说明电子底账系统里企业认证的进项发票品目与企业提供的纸质清单货物品目存在明显差异并要求朱某作出解释。朱某称负责这些采购业务的企业人员已离职失去联系,他不了解具体业务情况,并坚称企业合法经营,采购交易不存在问题。

第二步:核查上游企业开票以及经营情况

专案组人员从电子底账中核实,上游A企业开具的确实都是销售手机的发票。为了确定上游企业真正的经营品目以及与涉案Y企业的交易真实性,远赴上游开票企业A所在地河南郑州进行外围调查,走访当地主管工商、税务机关。经实地核实,上游开票企业经营的产品都是手机,与其开具给Y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上货物名称一致,其开具的电子货品清单与Y汽车零部件公司收到并抵扣的纸质清单上的品名信息明显不符。Y汽车零部件公司与上游企业存在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

第三步:调查银行流水信息和资金流转情况

为了进一步核实虚开,掌握证据,专案组人员对Y汽车零部件公司、朱某和其妻子等人的银行流水数据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Y汽车零部件公司及朱某夫妇的账户,与浙江的陈某开设的账户资金来往密切。专案组对照资金流水与A企业发票开具日期发现一个规律:每次Y汽车零部件公司通过银行汇款给A公司后不久,陈某账户都会有资金汇入朱某夫妇账户,并且这些资金的数额均比Y汽车零部件公司汇出金额减少了约30%左右。

  在当地警方协助下,专案组传讯了陈某,面对办案人员出示的证据,陈某承认了其介绍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取中介费用的违法事实。原来在Y汽车零部件公司汇款A公司后,A公司就将款项扣除20%后得款项汇给陈某。陈某按照要求A公司Y汽车零部件公司开具发票和伪造的汽车沙发配件销货清单,然后扣除10%手续费后将发票和剩余款项汇给Y企业,完成发票交付和资金回流,这些业务均无实际货物交易。

【处理结果】

面对专案组出示的翔实证据,朱某无可辩驳,最终承认了购买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原来,Y汽车零部件公司为了低价购进部分汽车沙发零部件而未要求销售方开具进项发票。但又怕多交税,便与网络认识的中间人陈某联络,通过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A企业虚开了48进项发票来虚抵进项,逃避缴纳税款共769.6万元。

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追征了税款和滞纳金。目前,朱某、陈某涉嫌虚开发票罪,已被检察机关批捕,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案例启示】

企业进销不一致、开具发票货品名称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等都是税务局发票监管的重点。通过纸质清单造假被稽查人员尤其重视,成为稽查虚开的明显突破口。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法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已经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法票。汇总开具专用法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法票专用章。也就是说,纸制的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作为扣除凭据。这样规定也就是为了杜绝通过纸制清单造假,虚抵进项的问题。因此,纳税人一定不要再在这点上做文章,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