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代持股转让税费由谁来交?
日期:2018-12-12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7]165号)第五条“关于代持股票的纳税主体确定问题”中规定,对于企业代个人持股的所得税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第二条有明确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对代持股票转让的营业税征收以及企业之间代持股票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征收,应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如委托方已将收到的转让款缴纳了营业税及所得税,且两方所得税又无实际税负差别的,可以不再向代持方追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按上述规定按其法定形式确认纳税主体,以代持方为纳税人,如果委托方已经缴纳了相关税费,且两方所得税无实际税负差别的,代持人不再纳税(注:文件所说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应改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