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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外包个人,需要代扣个税吗?

日期:2018-12-13

        问:我是一家农产品配送企业,每月发生的物流费用外包给个人,对方每月给我企业提供的“货物运输”普通发票,我企业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税?

  答:《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 第四条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的相关材料,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需要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个体司机提供货运经营属于取得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其取得的所得属于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根据新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应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因此,个体司机从事货运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当自行纳税申报,贵公司无需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