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全部查账征收?这个地方马上实施!
日期:2018-12-18
紧急消息,个体工商户的注意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刚刚这样通知: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事由: 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知内容: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 1月 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
2018年11月30日
查账征收是要展开查账?
个体工商户将逐步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方式将改为查账征收。依据原《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查账征收并不意味着要对个体户展开查账,此举意味着目前个体户已经不适用“核定征收”的方式,是对征税目标身份重新的核准判定。对于个体户来说,查账征收的方式可能要更复杂一些,需要个体工商户有完备的会计审核制度,能够清晰精准的计算和核准个体户的成本,按收入减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找适用税率,然后再计算缴纳的税。
什么是查账征收?什么是定期定额征收?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建账?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账簿和凭证应当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填写,装订或者粘贴。建账户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不记账不报税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