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凭证
日期:2018-12-18
个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很多人都用过,是收入水平的证明,它可以用来申请房贷、留学签证、事故理赔……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文件中指出,在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的开具进行调整。
一、《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二、开具方式纳税记录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三、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开?
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需要的资料有: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四、存在异议怎么办?
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五、怎样进行验证?
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
六、2018年12月31日前的缴税情况继续使用《税收完税证明》(有调整):
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但是在2019年1月1日后,将调整《税收完税凭证》,这一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