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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拆迁补偿款需要开票吗?

日期:2018-12-20

     问:我企业因拆迁取得一笔停业补偿、搬家费用,需要给对方开具发票吗?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九条规定,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税行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四个条件包括:

  ① 应税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② 应税行为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③ 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④ 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因此,企业因拆迁取得的停业补偿、搬家费用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