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交易性质,避税不成反被查!
日期:2018-12-21
【案例起因】
A公司是一家投资基金公司,税务机关利用税收风险排查系统对A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数据进行分析时,系统提示:A公司2016年的数据存在异常。即2016年A公司的投资类资产全部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当年度累计产生投资收益1.2亿元。与此同时,A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显示,其投资收益中仅有5700万元为股息分红,其余6500万元为股权转让收益,而所得税申报数据中并未显示存在关联企业关系。那么,既然不是关联企业,也就不可能是长期股权投资,而很可能属于金融资产转让。但是,在A公司的增值税申报表中并未体现金融资产转让的收益。税务人员怀疑该企业可能存在少报增值税的问题,因此决定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稽查过程】
税务人员调取了A公司的月度财务数据,对其两年来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变动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余额变动频繁。按照金融资产的用途判断,该公司可能存在短期股票交易行为,这6500万元的股权转让收益很可能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部分。
税务人员进一步对其转让协议、转让标的等资料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这些投资并非为控制或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决策,且取得时间和处置时间相差不到一年。这6500万元股权转让收益果然属于短期股票交易。经过核实,原来,A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取得了B上市公司限售股222万股,持有期间内,B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A企业取得孳息为222万股,共计持有444万股,于2016年9月23日上市流通。2016年11月,A企业在二级市场出售了标的股票,取得1964万元收益。
【案例分析】
A公司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原来为限售股,但是解禁以后就可以上市流通了。A公司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进行了交易,应该适用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而不是长期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显然,股票交易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当缴纳相应增值税。最终,A企业补缴增值税56.7万元,被加收滞纳金及罚款10.4万元。
【案例启示】
本案例中,A企业同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和非上市公司股权,但全部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核算,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试图混淆投资收益来源,隐匿应税收入,达到不缴增值税的目的。但是在对企业信息不断透明化的今天,这种手段越来越容易识别,纳税人千万不要冒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