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设备价值低于500万元,也不得享受一次性扣除吗?
日期:2018-12-22
问:我企业2018年10月购入一台价值为400万元的设备,但尚未投入使用,可以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明确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中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比如,某企业于2018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19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均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与其计提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因此,贵企业2018年购入的固定资产若尚未投入使用,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