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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发票换开征收发票时,是否需要退回原发票?

日期:2018-12-25

        问: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向对方开具了不征税发票,之后开具带税率发票的时候是否需要向对方要回原发票?

  答:参考厦门国税《12366营改增热点问题(十四)》第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取得预收款,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若后续再收到余款如何开具发票?

  厦门国税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已开具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续收到余款,应将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回红冲,再开具全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北京国税针对此问题回复:收到预收款时开具的本就是不征税的发票,无需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可以按照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后续销售业务实际发生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可以开具有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但后续开具有税率发票时是否需要收回原税率发票,总局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执行时建议咨询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地方有相关规定的按地方口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