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扣除?
日期:2018-12-25
问:我企业2018年11月新购置1台设备,价值100万元,如果选择在本年度一次性扣除,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一次性扣除的折旧部分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