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答记者问
日期:2018-12-25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4日(星期一)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罗天舒介绍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并答记者问。 小编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汇总。
问题一:与征求意见相比有哪些完善?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将技工教育纳入了子女教育扣除范围。
二是将大病医疗支出的扣除范围由纳税人本人扩大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并将扣除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8万元。
三是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由购房方按月扣除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扣除500元。
四是适当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将第一档城市的扣除标准由每月1200元提高到1500元;将第二档城市扣除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100元;第三档城市维持800元的标准不变。
五是对《办法》进行了文字性修改。
综合考虑目前征管配套条件等方面的因素,还有一些意见没有吸收进来。需要说明的是,专项附加扣除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安排,具体情况十分复杂,对税收征管乃至整个政府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客观地说,在目前征管及配套条件下,制定一个完全公平合理而又可操作的理想方案困难是比较大的。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我们先建立起基本制度框架,随着各方面配套条件逐步完善,《办法》将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
问题二:请问《暂行办法》出台以后,我们作为纳税人如何办理专项扣除?
一、对条件。就是将自己的个人情况与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对照一下,看看自己是否符合扣除的条件,符合几项,比如子女是否处于受教育阶段,老人是否已经达到60岁,在自己工作的城市有没有贷款买房或者租房等。
二、报信息。无论您是选择在扣缴单位发工资时享受扣除,还是选择在次年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都仅需填写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即可。具体填报方式有四种,供大家任意选择:一是下载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填写,二是登录各省电子税务局网站填写,三是填写电子信息表,四是填写纸质信息表。
电子和纸质信息表都可以在税务局网站上下载。其中,选择在扣缴单位办理扣除的,可以直接将纸质或者电子表提交给扣缴单位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填写后选择推送给扣缴单位,这样单位每月发工资时就可以给您办理扣除,您就可以享受了。如果您想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可以在第二年汇算清缴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后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个人所得税”APP软件,大家可以在主流应用市场或扫二维码下载。需要强调一下,手机端这几天仅仅支持实名注册功能,现在我们导入了一部分纳税人的信息,正在校验和压力测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功能需要在12月31日正式投入使用。
三、留资料。专扣办法中规定了部分扣除项目需要纳税人留存必备资料,这个主要是为了界定好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倡导大家共同维护诚信社会。有特别几点需要说明:
第一,留存资料不需要提交,申报时既不需要给税务机关,也不需要给扣缴单位。
第二,并不是所有项目都需要留存资料,比如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因为教育部门的信息比较全面,所以大家不用留资料。
第三,留存资料多数都是在发生相关事项时产生的,不需要大家再额外单独准备资料,比如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房贷时肯定人人都要签的,即使税务局不要求,大家也需要自己留着的。第四,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凡是能通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对上的,不需要找纳税人查阅留存资料。但是如果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就会找纳税人核对。
问题三:请问这次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哪些?
这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主要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内容作相应的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细化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更好地贯彻执行。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的税收优惠。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判定居民个人的时间标准,由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为吸引境外人才,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新《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原来的条例是五年,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二是完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统一调整为经营所得。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新《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是优化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管措施。为方便纳税人、优化纳税服务,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问题四:明年1月1日新的个税法和条例实施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比如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等将做怎样的调整?
答:为了确保新税法顺利平稳实施,稳定社会预期,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将总体上平移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并根据税法的修改情况对几项优惠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和衔接安排,目前正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