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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企业养老保险暂缓移交税务?多地税局发布公告!

日期:2018-12-28

    近日传来消息,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初步统计,截至12月27日,全国共有山西、山东、辽宁、吉林、福建、湖北、云南、新疆等八个省(自治区)税务机关发布相关公告。

  多地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未提企业养老保险转移事宜

  1、山西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山西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2、山东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山东省范围内(不含青岛)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

  3、辽宁省:自2019年1月1日起,辽宁省辖区(不含大连)范围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4、吉林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吉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5、福建省:自2019年1月1日起,福建省(不含厦门单列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6、湖北省:自2019年1月1日起,湖北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7、云南省:自2019年1月1日起,云南省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8、新疆: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如今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为广大企业留下了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