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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借款,财税如何处理?有无风险?

日期:2018-12-29

有的企业在运营中会出现资金短缺的情况,对外融资就成为了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渠道。对外融资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向银行贷款、向其他企业拆借、向个人借款等。那么,企业向个人借款是否合法,财税方面该如何处理?有什么风险?

一、个人借款的合法性

根据《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在国家规定范围内,个人借款是可以适当提高利率的。这也变相的说明了国家对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情况,是给予支持的。

二、个人借款的合同签订

企业向个人借款金额一般也较大,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和方便审查,合同签订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流程。合同签订需要严谨,除了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还必须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企业与个人借贷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这也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三、个人借款的税务问题

1、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纳税人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属于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但是,个人向单位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借款所获得的利息,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也就是说,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其取得的利息性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若是无偿的,则没有取得所得,原则上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有失公平又被核定纳税的风险。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综上,纳税人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3)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4)若借款自然人为纳税人的股东,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

四、个人借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融资一般记为“其他应付款”。

1、企业向个人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2、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

   贷:银行存款

3、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代扣个税

五、个人借款的稽查风险

如果“其他应付款”过大可能导致税务局有以下怀疑:

1企业隐瞒收入直接挂账“其他应付款”;

2账外经营隐瞒收入后借款经营通过“其他应付款”融通资金;

3取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后资金回流挂账“其他应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