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风险防控 > 风险实务 > 正文

这个指标异常,税局追踪定有猫腻!

日期:2019-01-02

【案例起因】

某税务局对企业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扫描分析时发现A公司2014年、2015年的财务费用金额较大,其中2015年营业收入变动率与财务费用变动率配比值为-2.12与同类企业的指标出入较大,且营业收入变动率为负、财务费用变动率为正,指标极其反常。于是稽查人员认为A公司财务费用存在疑点,遂进行核查。

【案例稽查】

  税务人员认为A公司可能存在税前超标准列支利息费用的问题。因此,税务人员依法调取了A公司相关借款合同、财务费用明细账、应收应付往来账等资料,并进行了逐一核查,未发现税前超标准列支利息费用的问题。但是,在检查过程中,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借款规模高达14500万元,与实际生产规模不相符,但是A公司解释是因为2014年、2015年加大了对环保设备的投资

于是,税务人员转变了检查方向,按照法定程序调取并核查了A公司2015年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核查发现,20153月,A公司有一笔资金往来业务金额较大,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B公司 2779万元 贷:银行存款 2779万元”。经查,实为A公司将银行贷款中的2779万元转借给B公司使用,且查实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该笔贷款涉及的利息费用410.79万元全部由A公司承担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A公司为关联企业B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不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应当调增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启示】

实务中,银行贷款资金在关联企业之间无偿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借款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让渡给关联企业使用,实质上是借款企业未将银行贷款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因此,其所承担的利息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及时加强学习,避免因操作不当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