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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是否应当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日期:2019-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是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问题。农村居民进城务工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阶段性现象,适应了发展需求,但也由于有关制度缺失和不足,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条是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作出的规定。

  一、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的界定

  农村居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情况较为复杂。从劳动类型看,相当一部分长年在城镇打工,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有的有较为固定就业岗位,有的辗转于不同城镇,流动性较强;有的则是在农闲时出来打工,农忙时回家务农,主要还是从事农业生产。从就业区域看,有的是异地转移就业,农村居民到城市就业;有的是本地转移就业,农村居民进入本地乡镇、县城的企业就业。从就业形式看,有的是进入企业提供劳动,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正规就业;有的是从事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

  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也称农民工,本法未采用农民工概念,主要是考虑到农民工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现象,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有不同意见,因此本法采用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概念,用词更为准确。

  二、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本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参加职工五项社会保险的比例偏低,致使这部分人群的工伤和医疗问题较为突出,引发了一些矛盾。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参保率不高有多种原因,既有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参保缴费的原因,也有进城务工农民自身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到位不愿参保的原因,还有社会保险制度本身不适应进城务工农村居民的特点的原因。针对这些问题,本条在附则中作专门规定,要求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作为职工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中。

  根据上述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果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作为职工依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纳入与职业相关联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如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建立劳务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