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19年起,这样的发票不能再收了!
日期:2019-01-07
全体会计人注意啦,19年1月1日起,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不得继续使用了。会计人一定要拒收,否则有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的风险。
一、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1、国地税合并后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起。
2、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二、各地陆续发文
厦门市税务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含企业冠名)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应使用印有新发票监制章的新版普通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旧版发票)使用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始,全面启用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
三、关于发票使用的注意事项
1、定额发票:要注意发票的合规性,必须使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定额发票。
2018年8月1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更改为上海通用定额发票,该发票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8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19年起,定额发票的使用也要注意合规性,必须使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定额发票。
2、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因此,只要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都可以继续使用。
3、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